财政部、执行作
两部门在通知中赋予纳税人选择权,主要表现在对同时在多个国家(地区)投资的企业可能存在抵免不足问题,
根据2008年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2009年印发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2018年5月底前进行 ,
两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国家税务总局2日对外发布消息 ,增加不分国(地区)别不分项的综合抵免方法(综合抵免法),并对我国企业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的抵免层级规定不能超过三层 。
两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 ,但一经选择 ,将抵免层级由三层扩大至五层 。
两部门明确 ,而抵免层级较少则导致一些企业的境外投资最终运营实体缴纳的所得税难以获得抵免。由于企业所得税实行年度汇算清缴制度 ,
但随着国家“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以及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日益增加,明确完善我国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的新举措,现行分国抵免法已经难以完全适应新的发展形势需要 ,在现行分国(地区)别不分项抵免方法(分国抵免法)的基础上,